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2023年度第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个)
2023-07-18 11:29:55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增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现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某商砼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例2:某煤炭销售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例1:某商砼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涉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4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源“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某商砼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某商砼有限公司已建设完工混凝土搅拌生产线1条及配套设施;某建材有限公司已建设完工混凝土搅拌生产线1条及配套设施;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建设完工混凝土搅拌生产线2条及配套设施。经现场勘查、询问以上3家企业负责人员,最终固定了上述违法行为,同时调查取证了上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确定了行政处罚基数。
【查处情况】
以上3家企业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决定对以上企业违法行为分别作出4.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案例启示】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以及前期“未批先建”专项整治的开展,企业遵法、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活动。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人心的今天,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警示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做守法企业。
案例2:某煤炭销售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某煤炭销售铺1600吨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5日起木垒县某煤炭销售铺在木垒县雀仁乡金冠养殖小区东侧空地堆存约1000吨原煤,西侧堆存约600吨原煤,存储的原煤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降尘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通过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决定对该煤炭销售铺违法行为作出5.0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案例启示】
企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普遍存在,是造成PM10升高的原因之一。对该煤炭销售铺依法行政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